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城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