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