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