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采用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或者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