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