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