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开展文明社区(村)建设。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