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