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水、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在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