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