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蔽遮挡;
(二)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回填或者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污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措施,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七)经依法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八)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施工安全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专项要求。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