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利用空闲场地设置便民市场。设置便民市场应当征求该区域居民的意见,并配备卫生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保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节日商品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