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渣土、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