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镇市容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阴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城镇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和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花草、树木和绿地,向绿化带、树池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他附着物;
(五)占道进行畜禽交易、屠宰牲畜;
(六)临街的单位、住户和商铺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垃圾通道口等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
(七)在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碾压农作物、堆放杂物和清洗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