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阴阳台、外立面造型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的市容要求,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