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卫生责任协议,明确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