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保持市容整洁;
(二)保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道路、下水口和道牙石边的积水、积雪、积冰;
(五)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绿化地的杂草和垃圾;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