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城镇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镇容貌标准应当体现建设资源集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求,维护浩门古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