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既有建筑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