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的建筑限期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