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等部门,根据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节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