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节能知识宣传、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