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节能知识宣传、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