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各产业能源消费以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的分析与预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