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