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禁止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