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目录,制定自治区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的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