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目录,制定自治区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的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