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投诉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对积极举报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相关单位对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