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