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参与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