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参与绿色宜居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