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工作。按照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指标体系、政策措施、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