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损害城市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