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害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