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评估机制,综合评估各项政策的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采取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