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应当开展绿色生活相关教育培训和志愿服务行动。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儿童、青少年的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