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绿色宜居城市,是指生态景观美丽和谐、经济社会人文环境融合、生活安全便捷、公共服务功能健全、活动空间宜居适度的城市形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