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各县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