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中心城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日常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等制度,规范犬只管理。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