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中心城区内的经营场所、广场、公园等休闲场所,使用音响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