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景观亮化设计。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使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