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景观亮化设计。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使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