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中心城区道路应当路面平坦通畅,交通指挥、监控、标志标线等相关设施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对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