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网络等服务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各自管网线等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做好绿色宜居城市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