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民族聚居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尊重和保护民族特色文化,提升其在民族团结、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积极发掘和支持民族节庆文化,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