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全社会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文明规则,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爱护公共卫生,遵守控制吸烟的有关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给予照顾,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