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数量、人口密集度等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优势资源禀赋,提高教育品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打造高原健康养老基地。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