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数量、人口密集度等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利用优势资源禀赋,提高教育品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打造高原健康养老基地。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