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中心城区周边荒山荒坡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十二平方米;新建居住小区内绿地面积应当达到人均绿地面积一点五平方米以上。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