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筑比重,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在新建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中试点和推广装配式建筑项目。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