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科学规划清洁能源产业,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亮化工程中采用清洁能源及节能设施。鼓励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形成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模式。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