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提升中心城区之间、中心城区与西宁市区、各县乡镇与旅游景区的公共交通通达度。推进自行车道+步行道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居民非机动车出行比例,倡导居民绿色出行,加快低碳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