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义务植树修建的相关设施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义务植树林地、砍伐林木。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