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并处所造成损失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